农业农村委员会规范文件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企联合体种质资源收集利用与品种试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企联合体种质资源收集利用与品种试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农规〔2021〕11号
各区县(自治区)农业农村委,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全市涉农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有关单位:
《重庆市科企联合体种质资源收集利用与品种试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
重庆市科企联合体种质资源收集利用与品种试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种业振兴行动方案》,规范管理本市科企联合体种质资源收集利用与品种试验项目,不断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科企联合体健康发展,深入推进育种联合攻关,加快种业振兴,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通过整合涉农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三大技术力量组建科企联合体,联合开展的农业种质资源收集、鉴定、评价、利用与品种测试、中间试验。项目的实施坚持聚焦优势特色种源,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和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用种需求,力争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品种。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委是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设定、申报审核、遴选审定、信息发布、绩效评价、考核验收、进退调整、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企联合体的遴选
第四条 科企联合体组建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种业需求,突出自主创新;坚持资源整合,突出优势互补;坚持市场导向,突出示范应用。
第五条 科企联合体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通过协议方式自愿组建,每届实施期原则上为5年。科企联合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3家及以上单位组成;
(二)由科研院所(高校)与企业组成;
(三)由1家科研院所、高校或企业牵头(按照“谁有能力谁牵头”的原则),企业必须有自筹经费。由企业牵头的科企联合体,自筹经费原则上不得低于项目专项资金总经费;
(四)签订合作协议和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 科企联合体通过公开遴选确定。遴选程序包括公开申报、条件审查、专家评审、会议审定和社会公示。
公开申报。市农业农村委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项目申报主体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项目申报书、合作协议和诚信承诺书等申报材料提交至市农业农村委。
条件审查。市农业农村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科企联合体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对于条件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项目申报主体。
专家评审。市农业农村委组建专家评审组,对项目申报主体的综合条件进行量化评分,依据平均分择优选择项目实施主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科企联合体的整体科研实力(满分10分);
(二)项目申报主体的组织、管理能力(满分10分);
(三)项目的定位与申报指南的吻合度(满分10分);
(四)项目实施内容和工作量(满分20分);
(五)项目绩效指标的个数及指标值(满分15分);
(六)项目绩效指标的科学性及可行性(满分15分);
(七)预期成果对我市种业的提升度(满分20分)。
会议审定和社会公示。经市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官网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科企联合体。主要目标:引导经费投入,开展成果推广和示范应用;加强攻关合作,提高我市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高产高效、绿色优质、节水节粮、宜机宜饲、专用特用新品种。
第八条 牵头单位为项目第一责任单位,牵头单位法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牵头单位与市农业农村委签订项目任务书,接受市农业农村委监督和考核。牵头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任务书。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任务书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签,项目不得延期结题。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方案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项目总体实施及统筹并监督项目专项资金的经费使用,负责提交项目年度总结及绩效自评报告、项目验收总结报告以及市农业农村委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牵头单位在研究方向不变、绩效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调整参与单位、项目组成员、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市农业农村委同意。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绩效指标、牵头单位的,或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的,牵头单位也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市农业农村委同意。
第十二条项目产生的成果须标注“重庆市科企联合体种质资源收集利用与品种试验项目资助”。
第四章 项目的考核和进退机制
第十三条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年度考核在项目实施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实施,终期考核在每届实施期结束后次年年初实施。终期考核的绩效指标必须重点反映筛选、创制、培育的新材料、新品种的数量及效果。绩效指标必须量化、具体、可考核,绩效指标数量不少于5个,并明确绩效指标权重(合计100分)。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委可依据实际情况,采取听取汇报、查验资料、专家评审、审核评价、现场评价等多种形式,对项目进行年度考核、终期考核。
第十五条 牵头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农业农村委提交项目年度总结及绩效自评报告、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参与单位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牵头单位提交上述材料。
绩效指标完成,该项指标即得满分。以绩效指标分值总和达60分作为项目绩效考核合格标准。对于年度考核第一次未合格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报市农业农村委同意。对于年度考核第二次未合格的项目,市农业农村委将强制终止项目,取消后续经费,淘汰科企联合体。
第十六条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同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研究路径等提供借鉴。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农业农村委可根据实际情况,遴选、变更新的科企联合体,调整、新增育种攻关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与项目任务书研究内容出入大、技术措施或某些条件不落实、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难以达到预期绩效指标等重大情况致使项目无法执行,牵头单位应当主动要求终止项目和解散科企联合体,及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市农业农村委同意。
如遇上述重大情况使项目无法执行,牵头单位未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的,市农业农村委采取终止项目,取消后续资金,淘汰该科企联合体。情节严重的,市农业农村委还将追究牵头单位相应法律责任。因解散或淘汰科企联合体导致空缺的,市农业农村委采取重新遴选的方式填补。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专项资金下达市农业农村委后,市农业农村委应当制定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经市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拨付到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合理安排使用项目专项资金,不得擅自下发给参与单位,参与单位需按照牵头单位相关财务制度,提供财务票据进行报账。
第二十条 项目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种质资源收集、鉴定、评价、利用与品种测试等与本项目活动有关的科目支出,其开支范围、程序必须符合有关财务规定。项目专项资金不得设置、提取间接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牵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实行财务专账管理和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财务、审计等监督部门的监督。无故不接受监督和检查的,市农业农村委有权终止项目。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培育形成的突破性新品种,可按照相关要求优先推荐申报重大品种研发与后补助项目,市农业农村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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