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监局 优化营商环境 建设统一大市场
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统一大市场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从即日起至7月31日,我市将聚焦“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违法违规实行差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内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一是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企业必须在本地登记注册,为企业跨区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在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评审标准;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违法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等,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准入限制等。
二是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等。
三是违法违规实行差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在生产要素使用、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区域、规模和所有制经济主体;违法制定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中,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等。
四是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违背市场规则、市场主体意愿强制或变相强制增设交易条件、交易环节等。
下一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此次政策措施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切实抓好世行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促进市场竞争”指标迎评工作,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文章来源:重庆市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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