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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 【最高5000万元】2020年度重庆市重大新产品评定开始了!

发布时间:2021-02-24 17:01:14

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标准

经评定的重大新产品,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资金对其研发成本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评定的当年按重大新产品上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第二年按重大新产品年上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对具有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新产品,第三年再按重大新产品年上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

企业开发多个重大新产品获财政补贴资金的,每项重大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每年度单户企业重大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庆市重大新产品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实施细则(修订稿)》(渝经信发〔2019〕8号)的相关要求,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度重庆市重大新产品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条件

(一)申请评定的企业应在重庆市区域内注册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管理且增值税在重庆市区域内缴纳,2020年度企业有研发活动。

(二)申请评定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1.产品已列入《重庆市技术创新指导性项目推荐目录》。

2.产品符合重大新产品的定义要求,在重庆市内首次开发、生产,拥有明晰的知识产权,技术先进、质量可靠。

3.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和本市对产品生产、销售的相关规定及特殊要求,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产品达到以下经济效益指标:单款产品2020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不含税)或应缴纳增值税达到40万元。

(三)2020年已经鉴定的市级新产品须达到规定的经济效益指标。

(四)申请评定的企业近三年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申报时间

 纸质资料报送和网上申报截止时间均为2021年3月30日18:00时,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程序

(一)纸质资料报送。申报企业填报《2020年度重庆市重大新产品评定申请表》(见附件1)和《2020年度重大新产品经济效益情况表》(见附件3)并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相关评定材料(见附件2)和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4)按顺序装订成册,报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部门(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可报集团公司;中央在渝企业可报在渝管理机构;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报相关经信部门;无在渝主管单位的中央在渝企业或其他企业报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审核通过后,将完整申报纸质材料1套(企业有多款产品的按每款产品分别装订)和电子版光盘1份报送市经济信息委政务服务大厅。

(二)网上申报。纸质资料经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须登录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应用平台打开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系统:http://cx-cqfund.jjxxw.cq.gov.cn/(首次登陆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应用平台需先注册,登录系统后,如果未注册并使用过原产业技术创新系统,则选择“我是新用户”,如注册过原产业技术创新系统,则选择“我是老用户”,根据系统提示完成与原系统的账号关联绑定),点击“重大新产品申报”填报相关项目情况,按系统要求上传相关附件,并确保相关项目及数据情况与纸质申报资料一致。

四、评定程序

(一)资料审查。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重大新产品项目按行业分组进行资料审查。

(二)答辩评审。对资料审查过程中专家组提出需要进行答辩评审的重大新产品项目,按行业分组进行专家答辩评审(答辩评审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现场核查。对答辩评审过程中专家组提出仍需进一步核准的重大新产品项目,按行业分组开展专家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评审意见。专家组根据资料审查、答辩评审和现场核查情况,出具评审意见。

五、评定结果

(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重庆市税务局对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意见进行会商并经市经济信息委委党组审议后,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产品联合发布2020年度重庆市重大新产品评定名单。

(二)评定为重大新产品的,按照有关规定,可申请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政策。

六、其他

(一)往年已申报的产品无论是否通过评定,本次均不得重复申报。

(二)各企业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归集和整理工作,对所上报的资料和数据负责,纸质资料和网上申报相关内容必须一致,否则后果自负。

(三)主管单位形式审查时重点审查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为重复申报。

(四)如发现弄虚作假的项目,取消其重大新产品评定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文章来源: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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