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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1-02-03 00:57:5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级高新区)的认定和管理,促进市级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高新区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科技局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统筹管理和协调指导。

第三条  市级高新区结合全市产业布局和本地实际,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重点发展具有区域特色及相对集中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打造高新技术发展的创新高地、产业高地、开放高地、人才高地。通过市级高新区认定,规范管理,提升开发区建设水平,实现“以认促建”,将市级高新区建成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第二章  申报及认定

第四条  市级高新区认定对象原则上为国家、市内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五条  申报市级高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基础方面。区域产业特色突出、集聚度高,产业链较为完善,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第二、三产业总产值原则不低于600亿元,工业增加值率达到16%以上。工业集中度原则不低于85%,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原则低于0.6吨标准煤。高技术服务业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8%。

(二)创新能力方面。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不低于3%。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60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数量占开发区企业总数的比例原则不低于50%。拥有专业研发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60个以上(孵化服务总面积不少于50000平方米)。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20%。每万名从业人员拥有发明专利数达到20件以上。

(三)改革创新方面。在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引进制度、营商环境、金融服务、土地资源配置等方面已进行改革探索并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对外开放方面。具有一定的外向型产业集群基础,围绕我市内陆开放高地建设,主动融入共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全方位、高水平地扩大对外开放。近3年年均实际使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或近3年年均实际使用内资50亿元以上。

(五)发展环境方面。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将开发区发展纳入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的统筹,制定优惠政策和组织保障措施,在财政、人事管理方面授予开发区一定自主权。开发区选址位置、四至范围及边界拐点坐标明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规模合理、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基础设施完善,服务配套设施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力度大,产城融合发展形势好。金融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健全,创新创业环境良好,产业发展支撑能力强。无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问题。

对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内的区县,在基本达到认定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以认促建”,加快建设市级高新区。

第六条  鼓励区位相邻或产业互补的开发区联合申报市级高新区,探索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多种合作机制,实现区域协同创新发展。

第七条  由开发所在区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创建市级高新区申请(涉及跨区县的开发区,须开发区所在区县政府共同提出申报请求)。市科技局按照市政府批转要求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办理。

(一)申报市级高新区须提交以下材料:

1.开发区所在区县政府关于创建市级高新区的请示(含申报表和创建工作方案)。

2.开发区产业创新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类文件,以及申报当年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等。

3.开发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四至范围表述及坐标图件。

4.开发区批复文件,管理机构设置、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支撑材料,以及区县政府支持开发区政策等。

(二)申报材料有关数据以统计机构提供数据为准。开发区申报用地面积、范围原则上应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委备案数据。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组,按照市级高新区申报条件进行论证。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审核办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审定后批复设立,统一命名为“重庆+区县名或特征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挂同名牌子及“火炬”标识。

第三章  拓    区

第十条  市级高新区根据发展需要,可在国家、市内批准设立的其他开发区或可开发建设区域进行拓区。具体条件如下:

(一)原范围内土地已基本开发利用完毕,土地利用率原则不低于80%,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在市级高新区中排名前三分之二。

(二)拓区范围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拓区面积原则不超过10平方公里(确有特殊情况,不超过15平方公里),或者各组成区块不超过3个。

(三)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问题。

(四)拓区范围符合高新区发展定位。

第十一条  拓区申请。市级高新区所在区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拓区申请,市科技局按照市政府批转要求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办理。

第十二条  拓区管理同申报管理一致,申请材料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加强市级高新区数据统计、运行监测和绩效评价,市级高新区应定期通过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报送季度相关数据报表。

第十四条  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市级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共同开展市级高新区创新发展年度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市级高新区动态管理机制,对年度评价结果好的市级高新区予以通报表扬,统筹各类资金、政策等加大支持力度;对连续3年年度评价结果较差的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市级高新区资格。

第十六条  市级高新区年度评价结果排名前3位,基本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创建条件,可优先推荐升级国家高新区。

第十七条  探索市级高新区“一区多园”管理机制,强化对直管园、拓展园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延伸覆盖。已纳入国家高新区或市级高新区“一区多园”管理的拓展园原则上不再单独申报市级高新区。

第十八条  鼓励建设重庆市高新区协同创新战略联盟,强化对市级高新区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国内外创新资源,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的交流合作,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区域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引导市内外优质资源向市级高新区集聚,在主导产业集聚、科技资金配置、科技平台布局、产学研合作、人才引进与培育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市级高新区开展科技金融、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产学研协同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服务贸易发展方式等改革试点,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十一条  对创建国家高新区成功和新获批的市级高新区,以及考核排名连续两年第1或上升的市级高新区在申报科技计划时予以优先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

(一)企业总数,是指实现了产值或者营业收入的工业企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运用先进技术的建筑业企业数量的总和。

(二)土地利用率,是指市级高新区已建成的土地面积占园区总面积的比率。

(三)专业研发机构,是指研究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

(四)科技服务机构,是指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检验检测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科技金融机构、科普机构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17〕156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重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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