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 重庆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附件: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对标国家和我市“十四五”时期改革发展重点目标任务,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帮助中小企业纾难解困、推动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营商环境
(一)简化企业开办程序。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逐步实现“证照分离”全覆盖;全面落实渝快办,优化网上办理程序和手续,实行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力社保开办事项一网填报、一次提交、同步办理,构建开办企业综合窗口,实现营业执照、公章、发票和税控设备一窗出件。(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压缩企业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审批等工作办理时限,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实现企业名称“自主选择、即查即得”。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环评制度改革,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一半以上。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公正公平对待中小企业,破除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实现大中小企业和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和监管。推行多部门联合执法,实行“一次抽查、全面体检”,建立“约谈诫勉”“预警提示”等制度。注重“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执法部门要主动指导企业进行整改。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全面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推进分级分类、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避免对中小企业采取简单粗暴处理措施,对“一刀切”行为严肃查处。 (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建立中小企业政策发布平台和技术咨询机构。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企业政策信息跨部门发布平台,汇集国家、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和各区县涉及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措施、信息,利用大数据、智能化技术,在一个平台上统一发布、解读、宣传,自动为企业匹配相关政策并及时推送,提高政策知晓率、获得感和满意度。组织一批聚焦中小企业研究和有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充实中小企业专家委员会,多种形式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技术诊断、解决生产难题。(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
(五)打造中小企业特色产业园区。在工业园区内,落实一定比例的工业用地规划建设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利用工业园区外的现有规划工业用地,打造产业定位清晰、企业相对集中的中小企业产业园区。鼓励社会机构利用闲置工业厂房、商务楼宇、科研楼宇培育打造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微企孵化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对入驻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经营空间和水、电、气、运等方面的要素保障。各产业园区要建立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各级财政要对入驻企业优、解决就业多、服务能力强、运营绩效好的中小企业产业园给予奖补支持。(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二、强化融资服务
(六)扩大中小企业信贷总量。综合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量。建立差异化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促进信贷利率和费用公开透明,保持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合理水平。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深化大中小型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改革和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便利续贷业务和信用贷款,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中长期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开展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融资,加强银税互动。健全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长效机制,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服务情况与资本补充、金融债发行、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考核及提任挂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建立授信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制度。督促商业银行优化内部信贷资源配置和考核激励机制,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改进贷款服务方式。(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创新融资服务方式。大力开展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和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不断优化完善评价模式和评价体系,逐步扩大合作区县和合作银行。优化完善转贷应急机制和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办理程序,为中小企业融资解困纾难。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合作,用好用活国家融担基金分险政策,搭建专注于小微、“三农”发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强化银担合作,充分发挥担保费补贴、财政贴息、风险代偿补偿等政策效应,引导金融机构降费让利,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推进企业改制,引导企业在OTC、新三板挂牌,争取“新三板投融通”加快落地,鼓励引导挂牌公司用好用足新融资工具,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推动重庆股转中心进一步完善提升“中小企业全链条价值服务体系”,帮助企业规范治理结构,为企业提供融资、融智等服务。(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降低经营成本
(九)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继续落实好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措施,本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零收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加强对中小企业项目引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选址,减轻企业用地成本负担。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中小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
(十一)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运用“智能+”技术建立物流配送平台,提升物流效率,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发展运输新业态,鼓励快递企业融入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基地发展,探索“仓储+配送”一体化模式、“区域性供应链”服务模式,支持快递企业建设公共仓储,为小微企业提供仓储服务。全面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降低企业用能成本。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提高电力审批效率,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用电大户放宽条件,享受直购电交易政策,将专精特新“隐型冠军”企业纳入低电价补贴范围。选取有条件的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基地探索开展“智能配电网”试点示范建设,降低运营成本和综合电价。降低部分区县偏高的配气价格,城镇燃气企业继续执行配气价格优惠。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免收水表安装费。(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着力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拖欠账款投诉受理工作机制,制定处理中小企业投诉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定期通报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有关情况及典型案例。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欠款责任人制定清偿计划,对欠款“限时清零”。(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
四、提高创新能力
(十四)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完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企业。大力培育制造业全球“单项冠军”,提升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综合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准备金补助等普惠性财税政策和科技创新券等政策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自主研发、产学研合作等创新活动。支持“单项冠军”“小巨人”“隐形冠军”企业提档升级和品牌推广。(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
(十五)推进智能化发展。大力普及数字化装备,推动信息管理系统集成应用,重点推动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医药化工等行业中小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升级;引导企业应用研发设计、制造执行、供应链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仓储物流管理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集成应用。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使用第三方云计算服务或平台应用服务,降低企业信息系统建设成本。(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
(十六)强化创新发展公共服务。推动建立市中小企业创新公共研发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服务。加快推进我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全面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鼓励建立专利技术产品公共发布平台,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成果转化;鼓励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的实验室为中小企业开放,提供专业性仪器和设施租赁使用。(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
(十七)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合作和国家重大项目的实施,参与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鼓励中小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深化上下游产品采购、协作配套和协同管理,提高协作配套能力;鼓励大企业建立开放式产业创新平台,引导中小企业积极会同大企业共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构建基于互联网的分享制造平台,有效对接大企业闲置资源和中小企业闲置产能,推动产业链制造能力集成整合、在线共享和优化配置。(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
(十八)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加快培育高价值专利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继续推动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建设一批产业专利导航中心。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载体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推广知识产权辅导、预警、代理、托管等服务。(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五、提升公共服务
(十九)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完善以市级枢纽平台为核心、以区县窗口平台为骨干、以产业窗口平台、市级示范平台为支撑的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着力培育一批运营规范、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的示范平台,带动全市服务平台网络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各区县政府要大力扶持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窗口平台统领作用和服务功能集聚效果,为中小企业提供精准优质服务。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
(二十)支持对外合作交流。搭建企业对外展示交流平台,支持市内中小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重点展会或重要经贸交流活动;支持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开展对外投资考察、合资合作;鼓励支持园区、商会、协会、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推进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建设。(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招商投资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强人才培育。积极培育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加大高级经营管理、“专精特新”企业等人才培训力度;加大本土创新人才培育力度,培养一批技能型“工匠”、专业型“职业经理人”、创新型“企业家”。提高民营、中小企业人才获得感、地位,促进人才发展和流动。搭建智力集聚共享平台,建立中小企业难题咨询工作机制,帮助中小企业解疑释惑,提高竞争力。(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二)加强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发布中小企业统计数据。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统计制度,编制中小微企业金融条件指数。加强中小企业结构化分析和运行态势分析,提高统计监测运行分析水平。探索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完善《中小企业主要统计数据》手册,研究编制中小企业发展指数。(市统计局、市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三)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重庆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各区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统筹领导,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形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合力。(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
(二十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级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发展载体建设,创新创业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各区县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采取预算预留、消除门槛、评审优惠等手段,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二十五)强化监督检查。对现有政策开展绩效评价,建立发展环境评价机制,定期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落实情况。每年对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发展成绩突出的区县予以资金激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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