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重庆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8〕191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渝府令第33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工作要求,市科技局牵头对《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修订。前期,在深入学习领会国家科技奖励改革精神的基础上,积极对接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学习借鉴其他各省市奖励政策经验,调研重庆实际情况,认真听取学者、专家和奖励委员会成员等各方意见建议,形成《实施细则(修订稿)》初稿,在多次征求市级部门、区县、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国有企业以及市科技局机关处室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开发布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经吸纳完善形成了《实施细则(修订送审稿)》。经市科技局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一、修订背景
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对科学技术奖励的奖项设置、奖励对象的产生方式、奖励评审制度、政府职责、评审委员会职责、奖励对象调整、诚信建设等方面作出了重大制度调整和全新安排,并明确要求各地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向,抓紧制定相关具体制度。2018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改革方案》,提出了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我市2016年颁布施行的原《实施细则》已不相适应新的科技奖励工作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决定对现行《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意义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力举措,将进一步发挥科技奖励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的作用,对于我市切实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推进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8章73条。即“总则”、“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评审与监督机构”、“提名与受理”、“评审”、“异议处理”“授奖”和“附则”。与原有《实施细则》(共8章96条)相比,主要修订如下方面内容:
(一)完善奖励对象。《奖励办法》规定,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对象从“公民”修改为“个人”。为承接配套,《实施细则》放宽对“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为重庆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的国籍限制,并对成果的完成单位进行规范表述。
(二)实行提名制度。按照新的《奖励办法》,市科技技术奖从之前的“推荐制”变为“提名制”,全面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规范提名成果、扩大提名范围,明确了提名者(单位)资格、提名规则和提名责任。
(三)明确评价标准。突出科学技术奖励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不同学科、专业、行业特点,分类明确科技进步奖各奖项授奖等级评定标准。明确企业技术创新奖不分等级,企业及其核心创新团队成员应具备的获奖资格。
(四)完善评审规则。以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和对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发展的实际贡献作为科技奖励核心要素,对一、二、三等奖成果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机制,完善公示、异议处理制度,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权威性。
(五)加大奖励力度。为激发和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适当提高了奖金金额: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分别调整为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突出贡献奖奖金调整为100万元。新增对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配套奖励。
(六)明确各方责任。调整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奖励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新增监督委员会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明确提名者、成果主要完成人及完成单位、评审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等参与各方责任全覆盖。
文章来源:市科技局
阅读人数:115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