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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管局 重庆市永川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17 14:11:04

重庆市永川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全面提升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结合永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由区财政局和区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等。

第四条 资助奖励对象

(一)专利资助奖励对象: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或登记在永川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一专利权人为具有永川区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一项专利有共同专利权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

(二)商标资助奖励对象:在永川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资助内容、标准

第五条 专利资助奖励

发明专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10000/件。

PCT专利: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每个国家资助奖励10000/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商标资助奖励

马德里商标: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成功1件的其中指定一个国家资助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单一国际商标:对单一国家商标国际注册成功的1件资助奖励1万元。

地理标志: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1件资助奖励30万元。

驰名商标:对获得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1件资助奖励100万元。

第七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万元。

 同一专利项目获得不同级别专利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奖项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实施技术创新专利导航:完成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并通过市级评审的,每个项目给予资助奖励3万元。   

第九条  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证书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条  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当年培育合格并经认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资助奖励2万元。

获得多项、多级认定的,按补差、就高原则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每家企业累计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专利资助奖励的,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表》、《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明细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国外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复印件,国际检索报告、有效缴费发票等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的凭证(提交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材料,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商标资助奖励的,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永川区商标资助奖励申请表》、《重庆市永川区商标资助奖励申请明细表》;

(二)国外、国家以及重庆市相关认定文件、判决书、注册证书等材料;

(三)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材料(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开户许可证或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专利奖资助奖励的,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表》、《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明细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奖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在本区居住或工作的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技术创新专利导航项目资助奖励的,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表》、《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明细表》

(二)技术创新专利导航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在本区居住或工作的相关材料(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助奖励的,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表》、《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明细表》

(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资助奖励的,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表》、《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明细表》

(二)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批复文件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资助奖励的,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表》、《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明细表》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国际知识产权局质押融资贷款备案回执,贷款还款完结流水;

(三)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申报、审核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每年开展一次,采用先审核后资助的方式,资助范围为上一年度新获得(或新认定)的权利人。申报时间为每年11日至430日。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申请采取权利人自愿申报原则,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报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各镇街市场监督管理所。由市场监督管理所指定专人对纸质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条件,是否一致、完整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至区知识产权局。

(二)资料审查。区知识产权局指定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征求意见。对申请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统一发送至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四)报请审批。由区知识产权局对征求意见后的名单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审批后在永川区政府网站公示。

五)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按标准兑付。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资助奖励经费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第二十三条  申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经查属实的,列入黑名单,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永川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永川市监发〔20206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市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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