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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高校毕业生补贴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20-12-03 15:13:50

2020年高校毕业生补贴政策汇总


社会保险补贴

一、适用范围:

1、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下列灵活就业, 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1)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

2)个体工商户雇工;

3)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人员除外);

4)网约车驾驶员。

二、补贴条件:

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先缴后补。

三、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单位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全额(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

四、补贴期限:

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

五、补贴申请:

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向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

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适用人群:本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以及下列登记失业人员:

1、40、50人员;

2、低保家庭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人员;

4、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

5、残疾人员;

6、复员退伍军人;

7、刑满释放人员;

8、戒毒康复人员;

9、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二、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上述人员安置在公益性岗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全日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

非全日制: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四、补贴期限:

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

五、补贴申请:

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六、注意事项:

1、可同时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2、招用的非全日制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灵活就业方式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条件:

就业见习基地招用以下人员:

1、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

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

3、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

4、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二、补贴标准:

1、1,300元/人/月(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1,500元/人/月);

2、1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被评为“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可有一定资金奖补。

三、补贴期限:≤12个月。

四、补贴申请:由见习基地向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

五、注意事项:同一见习人员只能申报一次补贴。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适用人群:

1、贫困家庭子女;

2、贫困劳动力;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5、下岗失业人员;

6、退役军人;

7、残疾人;

8、高校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至毕业后两年的6月30日止,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9、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10、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

二、补贴条件: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等,以下简称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或更低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三、补贴标准:

1.参加《目录》中职业(工种)技能培训,按照培训成本的100%给予补贴;

2.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职业(工种),按20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

3.《2019年重庆市职业培训特色职业目录》中特色职业(工种)按13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900元;

4.《目录》外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第三至第六大类的技能类职业(工种),执行初级工1000元/人、中级工1500元/人、高级工25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给予补贴;

5.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或未开展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考核的职业(工种),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中级工标准给予补贴;

6.培训后首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按初级工标准给予补贴;

7.取得《目录》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800元/人。

8.岗前培训补贴不超过5天,补贴标准不超过100元/人.天。

五、补贴期限:一次性。

六、补贴申请:

1.个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缴纳培训费用的,由本人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向批准参加培训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

2.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费用的,按“先垫后补”原则,由培训机构代个人申请培训补贴,机构持《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学员花名册》、税务发票,向批准开班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

定向培训补贴

一、适用人群:

在我市进行实名登记的下列人员:

1、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指离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2、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

3、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通过培训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三、补贴标准:2,000元/人。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补贴申请:用人单位在培训时间结束后2个月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

六、注意事项:在一年内已享受其他职业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政策补贴。

在校求职创业补贴

一、适用人群:

我市高校在毕业年度内的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我市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学生也可申请),在我市高校就读的湖北籍2020届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800元/人。

三、补贴期限:一次性。

四、补贴申请:每年1月份,各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开展补贴申请工作,申请人登陆“重庆就业网”或“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在线填报,并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学校,由学校进行初审后统一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五、注意事项:每人只能享受1次补贴,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不得重复享受。

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

一、适用人群:

离校1年内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下列高校毕业生:

1、低保家庭成员;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残疾人家庭成员;

4、本人身有残疾;

5、特困救助供养;

6、农村建档立卡家庭成员。

二、补贴标准:500元/人。

三、补贴期限:一次性。

四、补贴申请:个人向任一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

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补贴

一、适用人群:

准备创业或创业初期(培训前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下列人员:

1、贫困家庭子女;

2、贫困劳动力;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5、下岗失业人员;

6、退役军人;

7、残疾人;

8、高校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至毕业后两年的6月30日止,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参加SYB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三、补贴标准:

成功创业:1,500元/人;

未创业:900元/人。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补贴申请:培训机构向批准开班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六、注意事项: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网络创业培训补贴

一、适用人群:

准备创业或创业初期(培训前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下列人员:

1、贫困家庭子女;

2、贫困劳动力;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5、下岗失业人员;

6、退役军人;

7、残疾人;

8、高校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至毕业后两年的6月30日止,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补贴标准:1,500元/人。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补贴申请:培训机构向批准开班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六、注意事项: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一、适用人群:

创业初期(培训前后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下列人员:

1、重庆籍贫困家庭子女;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并成功创业的。

三、补贴标准:

成功创业:1,000元/人;

未创业:600元/人。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补贴申请:垫付费用的培训机构向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六、注意事项: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创业补助

一、适用范围:

1、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并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

2、个体工商户。

二、补助条件:

(一)首次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法定代表人为下列人员:

1、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群体);

2、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化解过剩产能职工;

5、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零就业家庭人员;

(3)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

(4)残疾人员。

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二)法定代表人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含自主创业农民)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的,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20%。

四、补贴期限:三年。

五、补贴申请:企业、商户向注册地镇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

六、注意事项: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适用范围:重庆辖区内中小微企业。

二、补贴条件:

新招用202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2,000元/人。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一、适用人群: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城乡低保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4、残疾人;

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6、刑满释放人员;

7、高校毕业生;

8、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网络商户;

11、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12.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

(1)经营项目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行业的个体工商户;

(2)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需提供购车合同和挂靠合同和运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3)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运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4)符合小微企业贷款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

(5)已按时还清第3次贷款,且市场主体经营状况仍为存续的个人,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贷款条件:

1、个人:

1)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借款时已实际创业,即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2)创业项目必须位于重庆市辖区。除高校毕业生外,借款人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3)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未清偿贷款。

2、合伙:

1)满足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人员合伙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型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2)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条件的合伙人为贷款人。

3、企业:

1)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2)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

三、贷款标准:

1、个人:

1)贷款额度:上限为20万元∕人。

2)贷款利率:14个国家扶贫区县,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250BP;其他区县,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150BP。

3)贴息:14个国家扶贫区县,3年全额贴息;其他区县,2年全额贴息。

2、合伙:

1)贷款额度:基数为22万元∕人、上限110万元。

2)贷款利率和贴息政策同个人贷款。

3、小微企业:

1)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贷款基数为20万元∕人,上限300万元。

2)贴息:按照LPR的50%给予贴息。

四、贷款期限:个人(合伙)≤3年;企业≤2年。

五、贷款申请:

1、个人(合伙)向创业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申请;

2、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服务机构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申请。

六、注意事项:

1、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予以贴息;

2、创业时间未超过5年内的新创业者,应予以重点扶持;

3、符合贷款条件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4、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配偶的个体工商户等无限责任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5、借款申请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令);

6、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7.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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