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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 关于印发《2020年降低相关企业用电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2 08:36:21

附件: 附件1-2.docx

关于印发《2020年降低相关企业用电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经信发〔2020〕10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精神,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工作措施》(渝发改能源〔2019〕529号)中关于“将国家电网范围内的产品有市场的重点工业企综合用电成本均价逐步降低到0.6元/千瓦时左右”的规定,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全力保持生产经营稳定运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单位

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市统计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电力公司等有关单位配合实施。

二、实施范围

(一)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公布2020年100户重点工业企业和100户成长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渝经信运行〔2020〕

12号)确定的2020年度100户重点和100户成长型工业企业。

市经济信息委《关于认定2018年重庆市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小巨人”和“专精特新”企业名单的通知》(渝经信中小〔2018〕102号)和《关于公布2019年重庆市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小巨人”和“专精特新”企业名单的通知》(渝经信中小〔2019〕17号)确定的“隐形冠军”企业。

(三)2020年4-9月同比2019年4-9月累计电量、产值、税收均有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

税收有增长:全额税收有增长用户,其中全额税收指出口退税免抵调部分及企业净入库税款(不含非税收入),税款属期为2020年4-9月、2019年4-9月;由企业申报,税务部门核实。

产值有增长:由企业申报,统计部门核实。

电量有增长:由企业申报,市电力公司核实。

上述实施范围中的重点工业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国家明确财政性资金不能进行补助的行业或企业不纳入实施范围。

三、工作步骤

(一)企业申报。凡符合实施范围及相关条件的工业企业,向当地区县经济信息委申报(申报资料见附件1、2)。符合条件的“双百企业”和“隐形冠军”可按季度申报,其它企业于今年10月进行统一申报。本方案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31日。

(二)区县审核。各有关区县经济信息委牵头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有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进行汇总后,以正式文件附带企业申报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委报送。各有关区县经济信息委对上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三)市级复核。由市经济信息委对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复核、市生态环境局对环保政策进行复核,有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要求的由市经济信息委复核。市统计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电力公司等单位对相关区县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相应企业名单。

(四)网上公示。由市经济信息委将复核后的企业名单在市经济信息委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实施企业名单。

(五)政策兑现。由市电力公司根据确定实施企业名单,每月通过电价疏导方式降低用电成本,年底据实清算。

四、其他事项

(一)鼓励重点企业用好用活现行电力直接交易、变压器暂停减容不受次数和40%下限限制等政策,有效降低自身用电成本。

(二)对符合实施范围和相关条件的工业企业综合到户电价超过0.6元/千瓦时的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其电费单价补助不超过0.2元/千瓦时。

(三)各相关企业和各区县经济信息委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申报和审核,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收回资金,并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对拟实施企业公示中提出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五)市电力公司根据本实施方案,研究制订具体的政策兑现操作办法,并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

(六)本实施方案执行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方案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在标题上方,可下载):1.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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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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