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 关于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全市统一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全市统一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人社办〔2020〕22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统一鉴定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职业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1-4级)、劳动关系协调员(1-4级)。
二、鉴定日期
2020年8月29-30日和11月21日
三、报名条件
新申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鉴定的人员应符合该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版)申报条件,补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的人员应是2019年在我市参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全市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且未参加过补考的考生。
四、鉴定申报
(一)8月申报工作安排如下:
报名时间:7月30日-8月7日
资格审查时间:7月30日-8月11日
交费截止时间:8月12日
网上报名端口:http://regist.bjupi.com/
现场报名地址: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人力资源产业服务园北区3号楼4楼3402室)
(二)11月补考申报工作安排如下:
报名时间:10月19日-10月30日
交费截止时间:10月31日
网上报名端口:http://regist.bjupi.com/
现场报名地址: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三)新申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报名时即提交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补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的考生,考试合格后现场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即颁发证书。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和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五)自2021年起,我市不再组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两个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8月、11月鉴定结束后,不再受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两个职业的新申报和补考报名。
五、鉴定时间及答题方式
类别 | 日期 | 职业名称 | 等级 | 鉴定时间 | 答题方式 |
全市统一鉴定 | 8月29日 | 企业人力 资源管理师 (补考、 新申报) | 4-3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 题卡、纸笔作答 |
2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5:00 书面答辩 | ||||
1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5:00 书面答辩 | ||||
8月30日 | 劳动关系 协调员 | 4-3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 题卡、纸笔作答 | |
2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6:00 综合评审 | ||||
1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6:00 综合评审 | ||||
11月21日 | 企业人力 资源管理师 (补考) | 4-3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 题卡、纸笔作答 | |
2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5:00 书面答辩 | ||||
1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5:00 书面答辩 | ||||
劳动关系 协调员 (补考) | 4-3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 题卡、纸笔作答 | ||
2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6:00 综合评审 | ||||
1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6:00 综合评审 |
(一)根据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2个职业各科目均采取题卡、纸笔作答答题方式。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二级电子版论文以“报考职业+报考等级+姓名+身份证号”命名并发送至邮箱:cqostatk@163.com。8月统一鉴定论文提交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4日,11月统一鉴定论文提交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6日。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该科目考试。
六、其他事项
(一)各统一鉴定考点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确保考试安全。要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制订防疫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责任到人。按要求做好考场消毒、体温检测、防控登记等工作,切实保障考生和工作人员安全。
(二)各统一鉴定考点要严格入场管控,考生实行“渝康码(健康码)+测温+戴口罩”方式入场。考生在考试当天进入考点时应主动向工作人员出示“渝康码(健康码)”并配合检测体温。参加鉴定的考生须填写《202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市统一鉴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考生承诺书》(见附件1),于考点入场时交现场工作人员,上下午分别提交一份,鉴定考核期间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确保考场环境安全。
(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和劳动关系协调员考试考场在主城区统一设置,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考生同时携带《202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市统一鉴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考生承诺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四)考试期间,中心将安排专人值班,设置值班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确保考试过程中信息的上传下达,及时解决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联系电话
报名咨询电话:023-88152274、88152308
023-88152311、88152306
技术服务电话:023-88152322、88152319
附件:1.202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市统一鉴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考生承诺书
2.考生须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市统一鉴定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考生承诺书
一、考生在考试当天进入考点时应主动向工作人员出示“渝康码(健康码)”并配合检测体温。“渝康码(健康码)”为绿码,且经现场测量体温低于37.3℃、无干咳等异常症状的人员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来自湖北、北京的考生还应主动出示有效的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为阴性的报告。参加考试的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或无呼吸阀的N95口罩,除身份确认环节需摘除口罩以外全程佩戴,做好个人防护。
二、按当前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考试当天持“渝康码”非绿码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并配合安排至指定地点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居史或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史的考生,应主动报告,并配合安排至指定地点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凡申报鉴定考试的考生自行在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下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考生承诺书》,考生应认真阅读本文件,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届时,考生携身份证、准考证、承诺书参加考试,即代表作出以下承诺:“本人已认真阅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考生承诺书》,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在此郑重承诺:本人填报、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信息(证明)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保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如有违反,本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承诺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考生须知
一、在疫情常态化情况下,考试当日请考生根据考试场次安排提早到达考点,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准备。考生进入考点时应主动向工作人员出示“渝康码(健康码)”并配合检测体温,“渝康码(健康码)”为绿码,且经现场测量体温低于37.3℃、无干咳等异常症状的人员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来自湖北、北京的考生还应主动出示有效的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为阴性的报告。参加统一鉴定的考生须填写《202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市统一鉴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考生承诺书》,于考点入场时交现场工作人员(其中1-2级上、下午场次考生自备2份,上、下午入场时分别交工作人员)。
二、开考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身份证(军官或士兵证)进入考场,缺一不可。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考生,必须持有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方可参加考试,否则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在核对身份证件时,考生应摘下口罩,并尽量缩短时间,以便工作人员确认是否为其本人。
三、考生对号入座,并将相关证件放在桌面上,以便查验。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准交卷退出考场。
四、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与考试有关的蓝、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擦等文具入座,草稿纸由考场统一提供,开考后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其余物品应按监考人员要求统一摆放在指定位置,严禁携带手机等通信、电子、存储或其它设备入座,违者按违纪处理。
五、考生在试卷发放后,须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蓝、黑色签字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任何其它标记。
六、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答题卡有折皱、污损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
七、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考试。不得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及答题卡,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不得有吸烟等不文明行为扰乱考场秩序,否则按违纪处理。
八、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在座位上等候监考人员收卷,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聚集交流。
九、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文章来源:市人社局
阅读人数:326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