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 巫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巫山县商标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
巫山府发〔2020〕17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巫山县商标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商标专利资助奖励办法》已经2020年5月28日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2日
巫山县商标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加大商标品牌培育与保护力度,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数量、质量持续增长和专利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商标专利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将上年度商标专利资助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坚持专款专用,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资金监督检查。
第三条 商标、专利资助及奖励实行及时报备、自愿申请、公平公正、同时同类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
第四条 商标、专利资助及奖励对象应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可以指定经办人或委托他人办理商标、专利资助及奖励。商标权人、专利权人为法人单位的,应为注册或登记在巫山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社会团体。商标权人、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具有巫山县户籍所在地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一项专利有共同专利权人的,应当由共同专利权人提出资助及奖励申报。
第二章 商标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件。
第六条 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件。
第七条 对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认定的商标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件。
第八条 对获得国外商标认定的商标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件。
第九条 对获得普通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0.1万元/件。
第三章 专利资助及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十条 国内专利授权资助。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并缴纳有效发明专利年费的,按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资助:
(一)发明专利:企业1万元/件,个人0.5万元/件;
(二)实用新型:企业0.2万元/件,个人0.1万元/件;
(三)外观设计:企业0.1万元/件,个人0.05万元/件。
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维持3年以上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予以一次性资助0.5万元/件。
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奖励。在专利授权奖励中,属于职务发明的,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金额应不少于总额的50%。专利实施奖励中奖金的30%可用以奖励本专利发明人。
第十三条 国际专利授权资助。对获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予以一次性奖励1万元/件。
第十四条 中国专利奖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的,予以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首次获得“贯标”认证证书的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如有以下情况,同一专利申请人仅能就其中一项专利申请授权资助:
(一)就同一技术方案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二)就同一技术方案的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配比授权的多项发明专利;
(三)就相近似的图案与色彩的结合授权的多项外观设计专利。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各项商标、专利资助及奖励提交资料如下:
(一)“中国驰名商标”奖励需提交①、④、⑤、⑮项资料;
(二)马德里商标奖励需提交①、④、⑥、⑮项资料;
(三)国外商标奖励需提交①、④、⑦、⑮项资料;
(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奖励需提交①、④、⑧、⑮项资料;
(五)普通商标资助需提交①、④、⑨、⑮项资料;
(六)国内专利授权资助需提交②、④、⑩、⑮项资料;
(七)发明专利年费资助需提交②、④、⑪、⑮项资料;
(八)国际专利授权资助需提交②、④、⑩、⑮项资料;
(九)中国专利奖奖励需提交③、④、⑫、⑮项资料;
(十)知识产权贯标奖励需提交③、④、⑬、⑮项资料;
(十一)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需提交③、④、⑭、⑮项资料。
资料清单:
①《巫山县商标奖励申请表》(附件1);
②《巫山县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2);
③《巫山县企业专利奖励申请表》(附件3);
④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驰名商标认定批复、裁判文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⑥马德里商标:国际局发布的国际注册证或指定国家发布的注册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⑦申请注册商标指定国家授权发布的商标注册证;
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⑨普通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⑩(国内、国外、港澳台地区)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⑪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发明专利年费缴纳凭证(需提交连续三年的年费缴纳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⑫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名单的文件(复印件);
⑬认证机构出具的“贯标”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⑭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名单的文件(复印件);
⑮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章 资助及奖励资金的申报时间
第十九条 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6月30日,凡符合商标、专利资助及奖励权利人向县市场监管局书面提交上一年度内的商标、专利资助及奖励申请资料,由县市场监管局集中受理,分门别类进行统计、审核后,向县政府申报资助及奖励资金。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并不再受理。
第六章 评审与兑付
第二十条 县市场监管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时效性、真实性审查,作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合格的商标、专利资助及奖励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核拨资助及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资助及奖励:
(一)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商标、专利资助及奖励对象的;
(二)超过资助及奖励时限的;
(三)不符合商标、专利资助及奖励类别的;
(四)未按期提交申请资料或经补正申请资料仍不齐的;
(五)企业专利与企业主营方向不一致或企业无生产经营行为的;
(六)不具备专利创造条件而临时成立企业,为套取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的;
(七)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或专利资助及奖励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制造非正常专利或劣质专利申请等套取资助及奖励资金行为的;
(八)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九)未诚信经营,评审当年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商标、专利资助及奖励申请人对获得的资助及奖励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应用于实施商标、专利培育、管理、保护及运用。
第二十三条 严肃处理套取商标、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行为。
申请资助及奖励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符合资助及奖励条件的每项商标、专利只享受一次资助及奖励;商标、专利资助及奖励申请应由商标、专利实施单位或商标、专利申请单位提出,并接受县市场监管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在申请、评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商标、专利资助及奖励;再次申请发现弄虚作假的,永久取消申请资格。对弄虚作假已获取资助及奖励的,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追缴相关资金,禁止再次申请商标、专利资助及奖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巫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巫山县深入推进商标发展战略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巫山府办〔2018〕12号)、《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山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的通知》(巫山府发〔2017〕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巫山县商标奖励申请表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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