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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科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区长质量管理 奖评选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15:59:46


 

 

 

 

大足府办发〔2012188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区长质量管理

奖评选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大足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2012724日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82

 

 

重庆市大足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提高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水平,加快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的知名品牌,切实推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以及《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设立的大足区区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区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的最高荣誉奖。主要表彰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加强品牌建设,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以及在质量振兴、质量强区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镇街、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提供质量提升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且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3个,其中社会组织不超过1家。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原则:

(一)按照质量管理水平,适当考虑申报单位规模,扶优扶强的原则;

(二)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原则;

(三)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选对象为在大足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品制造、工程建设、经营服务企业,以及为质量提升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区政府成立区长质量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区长质量奖评选的领导与协调工作。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质量监督工作的副区长担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质量工作的副主任、区质监局局长担任,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区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局,主任由区质监局局长兼任。其职责如下: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选活动的开展;

(二)负责起草、制定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评分指南以及有关管理文件;

(三)负责建立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并视申请企业或组织性质以及规模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组,组织现场评审;对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四)受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

(五)审查评审结果,向评选委员会提请审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公示审定结果;

(六)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区级主管部门、各镇街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区域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员,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获奖资格。

第九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区长质量奖评审组,具体开展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水平,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方能从事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区长质量奖评审员资格标准及工作守则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三章 评定标准及评分指南

 

第十条 区长质量奖评选标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企业评选标准,以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为基础。评价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质量提升、社会效益等九个方面。第二部分为镇街、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评选标准。以《质量振兴工作评价准则》为基础,主要评价组织在质量振兴、质量提升方面的工作绩效。

第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程序包括资格审查、材料初评、现场评审、评选委员会审定,以及区政府批准和表彰。

第十二条 材料初评及现场评审应根据评定标准逐条评价,并从方法、展开和结果三个方面对企业质量管理过程和经营结果的成熟度进行评分。

第十三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评审得分应达到规定分值以上,当年申请企业或组织未能达到规定得分标准的,该奖项空缺。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分企业和社会组织两个类别。

企业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大足区内登记注册或纳税三年以上;

(二)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且通过相关认证,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实施了卓越绩效管理;

(三)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产品在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有产品出口的,该产品在出口商品检验中,连续三年合格;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区内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区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年销售额、利税总额居区内同类产品的前列;

(五)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六)企业按行业规定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连续三年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完善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与防护体系;

(七)企业“三废”治理达标,无重大环保投诉,连续三年无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八)符合产业、环保以及区域发展政策,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社会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重视质量工作,对本区域(行业)的质量振兴工作有明确的规划和措施;

(二)重视品牌建设,积极推动本辖区(行业)内的企业申报重庆名牌、重庆著名商标等质量品牌荣誉。积极推动本辖区(行业)的特色产品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三)开展质量兴镇街、质量兴行业活动;

(四)本辖区(行业)内产品质量水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绩效位居区内前列;

(五)组织内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服务质量居区内同类组织前列。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前,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当年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分指南、申报起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企业或组织自愿提出申报,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企业或组织的自评报告应按评定标准条款顺序编写,真实地反映企业或组织整体的业绩情况。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区长质量奖申报表;

(四)各类获奖证书以及荣誉证明,产品及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证明、环境达标证明、纳税证明、安全生产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及企业经营业绩证明等;

(五)属工业企业的,其申报材料除前款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

社会组织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长质量奖申报表;

(二)区域(行业)情况、职能职责等组织简介;

(三)各类获奖证书以及荣誉证明。

第十八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初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区长质量奖评审员,并组建若干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材料初评,形成初评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结合初评报告通过现场核实和评审,形成现场综合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现场综合评审报告,提出推荐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交区长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审定,并经评选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委员表决同意后,形成拟表彰的企业或组织名单。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励的企业或组织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通过的获奖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由区长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章、奖杯和证书,区政府给予每家获奖企业奖金10万元、组织奖金3万元,奖励资金在全区产业发展基金中统筹列支。

第二十五条 我区产业发展基金、技术改造项目优先考虑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区政府各部门应为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区内各商业银行应为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优先提供资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 我区质量检测、计量检定、标准化、特种设备等机构须为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提供快捷服务,免费提供技术标准查询。

第二十七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费用和奖金由区财政拨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定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评审员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真实、准确、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二)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经济或行政利益关系的企业或组织的评审工作;

(三)禁止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四)禁止收受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五)保守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或组织及评审过程的有关信息。

区监察局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定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可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章、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八章 奖项管理

 

第三十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从自身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研究和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单位特色的质量管理经验。

第三十一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树立标杆,典型引路,带动全区质量总体水平提升,切实推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4年后,可再次申报区长质量奖,并按照本办法重新评选。

第三十三条 获奖企业可在广告等有关宣传资料上使用区长质量奖标志,但不得在产品及产品包装上标注区长质量奖标志。

第三十四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获知情况发生后30天内书面报告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安全责任事故;

(二)国家级、市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产品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调查,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企业或组织有前款情形隐瞒不报的,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报请区人民政府撤销企业或组织所获得的质量奖荣誉称号,该企业或组织在3年内不得参加质量奖评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区长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制度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大足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

 

为统一重庆市大足区区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评审内容,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规定,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区长质量奖参评对象和条件、评价要求和分值、评审程序等要求,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法人企业或组织的区长质量奖评审,也为有关企业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和质量提升工作提供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区长质量奖评选范围为在重庆市大足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镇街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提供质量提升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区长质量奖评选活动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三)区长质量奖评选不向被评选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二、机构职责

(一)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由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科委、区城乡建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统计局、区畜牧兽医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等部门组成,部门负责人为评选委员会成员,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该成员单位联络员。评选委员会主要职责:

1.组织、领导和协调区长质量奖评选活动,决定和处理区长质量奖评选过程的重大事项;

2.审议评审结果,向区政府上报区长质量奖推荐企业和社会组织名单。

(二)区长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区质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质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选活动的开展;

2.负责制定、审核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评分指南以及有关管理文件,报区长质量奖评选委员会批准;

3.负责建立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并视申请企业或组织性质以及规模的情况组成区长质量奖评审组,组织现场评审。对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4.受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

5.审查评审结果,向评选委员会提请审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公示审定结果;

6.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工作进行监督;

7.完成评选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建,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工作;

2.撰写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的评审报告;

3.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评审结果;

4.对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四)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度区长质量管理奖申报企业的行业情况,从评审员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员组建若干个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组长职责:

1.负责编制评审计划,提交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2.监督管理本评审组评审员的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及保密情况,对评审质量负责;

3.负责评审过程的组织、协调和控制,形成评审结论;

4.组织撰写并按时报送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等。

(五)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培育、指导本行政区域(行业)内企业争创区长质量奖;

2.核实本行政区域(行业)内区长质量奖申报企业的申报条件;

3.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4.积极参与申报区长质量奖。

三、参评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重庆市大足区内登记注册或纳税三年以上;

2.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且通过了相关认证,并实施了卓越绩效管理模式;

3.提供的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产品在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有产品出口的,该产品在出口商品检验中,连续三年合格;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区内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区内同类产品前列;

4.年销售额、利税总额居区内同类产品的前列;

5.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6.企业按行业规定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连续三年无较大以上(含较大,下同)安全事故。企业注重建立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与防护体系,关注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

7.企业“三废”治理达标,无重大环保投诉,近三年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8.符合产业、环保以及区域发展政策,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社会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重视质量工作,对本区域(行业)的质量振兴工作有明确的规划和措施;

2.重视品牌建设,积极推动本辖区(行业)内的企业申报重庆名牌、重庆著名商标等质量品牌荣誉。积极推动本辖区(行业)的特色产品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3.开展质量兴镇街、质量兴行业活动;

4.本辖区(行业)内产品质量水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绩效位居区内同类组织前列;

5.组织内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服务质量居区内同类组织前列。

(二)禁止申报区长质量奖的情形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的;

2.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3.近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或存在上述重大有效投诉的;

4.近三年内产品在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

5.近三年内发生偷税、漏税等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 近三年内本辖区、本行业出现较大以上安全、环境事故;

2. 近三年内本辖区、本行业出现较大以上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当年在区政府相关考核中被一票否决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评选标准

区长质量奖评选标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企业评选标准,第二部分为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评选标准。

第一部分:企业区长质量奖评选标准

生产企业区长质量奖的评选以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为基础。评价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质量提升、社会效益等九个方面。标准总分为1000分,具体要求和分值为:

(一)领导(70分)

本条款用于评价企业高层领导在价值观、发展方向、目标、对顾客及其他相关方的关注,激励员工、创新和学习等方面的作为,以及企业的治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1.企业的领导(42分)

企业应说明高层领导如何确定发展方向、完善企业的治理以及如何评审企业绩效。

2.社会责任(28分)

企业应说明其在履行公共责任、公民义务及恪守道德规范方面的做法。

(二)战略(56分)

本条款用于评价企业的战略目标和战略规划的制定、部署及其进展情况。

1.战略制定(28分)

企业应说明如何制定战略、确定战略目标,包括如何提高企业的竞争地位、整体绩效,以及如何使企业在未来获得更大的成功。

2.战略部署(28分)

企业应说明战略规划的制定与部署,以及如何进行绩效预测。

(三)顾客与市场(63分)

本条款用于评价企业确定顾客和市场的需求、期望和偏好,建立顾客关系的方法;确定赢得影响、保持顾客,并使顾客满意、忠诚的关键因素的方法。

1.顾客和市场的了解(28分)

企业应说明如何确定顾客和市场的需求、期望和偏好,以确保产品和服务不断符合需要并开发新产品和开拓新市场。

2.顾客关系与顾客满意(35分)

企业应说明如何建立和完善顾客关系,以赢得和保持顾客,增强顾客忠诚,吸引潜在顾客,开拓新的商机,并说明如何测定顾客满意,提高顾客满意度。

(四)资源(84分)

本条款用于评价企业高层领导为确保战略规划和目标的实现、为价值创造过程和支持过程所配置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及其他的财务、基础设施、相关方关系、技术、信息等。

1.人力资源(28分)

企业应根据战略规划和目标,建立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工作系统、激励机制、员工培训与教育体系,以发挥和调动员工的潜能,并说明企业如何营造充分发挥员工能力的良好环境。

2.财务资源(7分)

企业如何确定资金需求,保证资金供给。如何实施资金预算管理、资金的利用和周转,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计划相比较,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适时调整。

3.基础设施(14分)

在考虑企业自身和相关方需求和期望的同时,企业如何确定和提供所必需的基础设施。

4.信息(14分)

企业应说明如何识别和开发信息源。

企业如何配备获取、传递、分析和发布数据和信息的设施,如何建立和运行信息管理系统,包括软、硬件系统。

5.技术(14分)

企业如何对其拥有的技术进行评估,并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分析,为制定战略提供充分依据;如何以国内先进技术为目标,积极开发、引进和采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和先进标准,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如何制定技术开发与改造的目标和计划,论证方案,落实增强技术先进性、实用性所采取的措施。

6.相关方关系(7分)

企业如何建立与其战略实施相适应的相关方关系,特别注重与供方和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推动和促进双向交流,共同提高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

(五)过程管理 77分)

本条款用于评价企业过程管理的主要方面。企业的过程分为价值创造过程和支持过程。

1.价值创造过程(49分)

企业如何确定和管理为顾客创造价值,并取得经营成功、业务增长和实现企业增值的主要过程。

2.支持过程(28分)

企业如何确定和管理为价值创造过程提供支持的过程。

(六)测量、分析与改进(70分)

本条款用于评价企业选择、收集、分析和管理数据、信息和知识的方法,充分和灵活使用数据、信息和知识,改进企业绩效。

1.测量与分析(28分)

企业应说明其测量、分析、整理企业各部门及所有层次、过程的绩效数据和信息的方法。

2.信息和知识的管理(21分)

企业应说明其确保员工、供方和合作伙伴以及顾客所需数据和信息的质量和可用性,确保这些数据和信息易于获取,并说明企业积累和共享知识的方法。

3.创新与改进(21分)

企业应说明其采用适当的方法,充分灵活地使用测量和分析的结果,改进企业内各部门、各层次的绩效,并促进相关方绩效的提高。

(七)经营结果(280分)

本条款用于评价企业在主要经营方面的绩效和改进,包括顾客满意程度、产品和服务的绩效、市场绩效、财务绩效、人力资源绩效、运行绩效,以及企业的治理和社会责任绩效。绩效水平应与竞争对手的水平或标杆相比较并进行评价。

1.顾客与市场的结果(84分)

企业应描述其顾客和市场的结果,包括顾客满意程度和忠诚程度、产品和服务的绩效结果以及市场占有率结果。适当时,将结果按顾客群、产品和服务类别和市场区域进行划分。

2.财务结果(56分)

企业应描述其财务绩效的主要测量指标及其当前水平和发展趋势,具体包括: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贡献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资金周转率等综合指标。

3.资源结果(56分)

包括人力资源结果和其他资源结果。

4.过程有效性结果(49分)

企业应描述对过程有效性起重要作用的主要绩效结果。

5.企业的治理和社会责任结果(35分)

企业应描述企业的治理与社会责任结果,包括企业的治理、公共责任、道德行为以及履行企业的公民义务等方面的绩效:

(八)质量提升(最高170分)

1.实施品牌战略,获得重庆名牌产品,知名产品,重庆著名商标等质量荣誉。(20分)

2.获得大足区级以上部门关于质量、安全、环保、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公益表彰的,每获一项得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积极开展认证工作。通过各类自愿性产品认证、体系认证、服务认证的,每获一项认证得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

4.开展“质量兴企”活动。(20分)

5注重质量改进,企业内部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10分)

6.加快推进技术标准战略,产品采用了国内现行最高标准的得20分。采用的企业标准高于国内现行最高标准的得30分。

7.加强计量器具日常管理,合法使用计量器具。(10分)

8.加强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合法使用特种设备。全部设备依法办理使用登记证并及时检测,作业人员全部依法持证上岗。(20分)

9.近三年未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或存在上述领域内重大有效投诉的。(20分)

(九)社会效益(130分)

1.积极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10分)

2.积极纳税。近三年平均每年纳税在100万至1000万元的企业,基础得分为10分,以100万为基数,每增加100万元加2分;每年纳税在1000万至1亿元的企业,基础得分为30分,以1000万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加5分;每年纳税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得80分。

3.经营业绩。近三年平均每年产值(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得10分,平均每年产值(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得15分,平均每年产值(营业额)在1亿元以上的得20分。

4.积极支持社会事业。近三年来,企业累积向社会公益事业捐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加5分,企业累积向社会公益事业捐款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加10分,企业累积向社会公益事业捐款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加15分,企业累积向社会公益事业捐款100万元以上的加20分。

第二部分:社会组织区长质量奖评选标准

社会组织区长质量奖的参选范围为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提供质量提升服务的社会组织。其评选标准为《质量振兴工作评价准则》,主要评价组织在质量振兴、质量提升方面的工作绩效。总分为400分。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组织成立了质量振兴工作机构,明确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30分)

(二)实施品牌战略,本辖区(行业)范围内有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弛名商标、重庆名牌产品、重庆知名产品、重庆著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质量标志(30分)。每增加1个加10分。

(三)重视质量管理,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鼓励企业内部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的。(20分)

(四)推进认证认可。鼓励本辖区(行业)范围内企业通过自愿性产品认证、体系认证、服务认证等各类认证。(30分)

(五)加强食品药品、煤矿用强检计量器具、特种设备安全等区级部门委托执法工作。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检查记录、有工作总结。(40分)

(六)开展质量兴行业、质量兴镇街工作。(40分)

(七)每年召开本辖区(行业)质量工作会,部署质量振兴工作,评选质量振兴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30分)

(八)制定本辖区质量发展规划,建立质量奖励制度。(20分)

(九)获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质量、安全、环保工作先进集体的加20分。

(十)实施标准化战略。鼓励本辖区(行业)企业采用国内现行最高标准的得20分。辖区(行业)内有企业采用的企业标准高于国内现行最高标准的得30分。

(十一)辖区(行业)内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在90%以上的得30分,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全区前三名的得50分。

(十二)本辖区、本行业未出现较大以上安全、环境事故,未出现较大以上产品质量安全事故。(50分)

五、评选程序

本程序是对《重庆市大足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评选程序的细化和补充,内容包括信息发布、申报与受理、资格审查、评审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拟奖提名和审议、公示与异议处理、区政府审批、颁奖表彰等十个方面,以保证大足区区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

(一)发布信息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在区级媒体、区质监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区长质量奖申报通知,公布本年度区长质量奖申报条件、截止日期及相关要求。凡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和组织,根据自愿原则,均可提出申报。

(二)申报与受理

有意向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根据要求填写申报材料,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区长质量奖申报材料为申报表、组织简介、自我评价报告和证实性材料等。

企业申报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足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和推荐意见(纸质二份,电子文本一份)。申报材料应提交企业所在镇街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镇街人民政府、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2.申报企业简介(纸质二份,电子文本一份);

3.申报企业自我评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应对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本细则撰写(纸质二份,电子文本一份);

4.相关证实性材料(纸质二份,电子文本一份),申报材料相关证明须由区级相关部门出具。

社会组织申报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足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纸质二份,电子文本一份);

2.组织简介(纸质二份,电子文本一份);

3.申报组织自我评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应对照《质量振兴工作评价准则》和本细则撰写(纸质二份,电子文本一份);

4.相关证实性材料(纸质二份,电子文本一份)。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收到的企业或组织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全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向申报单位发送《申报材料补正告知书》。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报单位。

(三)资格审查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组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要求如下:

1.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与本细则规定的参评对象和条件要求组织审查;

2.资格审查可采用函审、会审形式,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申报企业或组织情况,分别由区经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统计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安监局、区商务局、区建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意见;

3.采用函审形式的,各部门应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形成资格审查意见;采用会审形式的,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应形成资格审查会议纪要;

4.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应于组织资格审查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通过资格审查的决定。对发现并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或组织,不予通过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及不予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及时告知企业或组织。对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企业或组织,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于作出通过资格审查决定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布。

(四)评审组织

1.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或组织数量和行业分布情况,组建若干个评审组,负责区长质量奖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工作;

2.评审员(含评审组长)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统一聘用;

3.各评审组由一名组长、24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长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指定具有丰富评审经验的专家担任,其他评审员从评审员专家库中产生。

(五)材料评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应于作出通过资格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组织评审组进行材料评审。

1.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材料分发到各评审组,各评审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被评审企业或组织的材料评审任务;

2.评审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评审内容和分值进行逐条打分,并形成被评审企业或组织材料评审报告;

3.材料评审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评审完成后,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在材料评审结束之日起5日内组织召开评审组全体成员会议。各评审组分别汇报、说明被评审企业或组织材料评审和打分情况,讨论、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名单;

4.材料评审结果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反馈给被评审企业或组织。对下一步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自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名单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布,并通知企业或组织接受现场评审的准备。

(六)现场评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应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单位名单之日起30日内,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

1.评审组组长编制现场评审计划,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被评审企业或组织确认后实施;

2.评审组在被评审企业或组织现场,通过听、看、查、谈等形式,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评审内容和分值进行逐条打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被评审企业或组织确认;

3.评审组应在15日内完成现场评审任务,并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被评审企业或组织现场评审报告。

(七)拟奖提名

1.现场评审完成后5日内,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组长会议。各评审组长分别汇报、说明有关企业或组织现场评审结果情况,讨论、确定区长质量奖候选拟奖名单;

2.区长质量奖候选拟奖名单在现场评审得分超过600分的企业、超过240分的组织中产生,原则上得分高者优先入选。必要时可由评审组长会议全体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多者入选;

3.被确定为区长质量奖候选拟奖名单的企业或组织,由各相关评审组形成材料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于确定候选拟奖单位之日起10日内上报评选委员会,并以得分或得票从高到低对区长质量奖候选拟奖名单进行排序。

(八)审议、公示与异议处理

1.评选委员会自收到候选拟奖名单之日起10内组织召开评选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在听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区长质量奖评审结果和候选拟奖名单产生经过情况汇报后,审议区长质量奖拟奖初选对象;

2.评选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充分讨论、审议的基础上,以评选委员会全体成员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候选拟奖企业或组织,确定为拟奖初选对象。拟奖初选对象数量控制在5家以内;

3.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选委员会决定,于确定拟奖初选对象之日起3日内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拟奖初选对象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为7天;

4.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拟奖初选对象,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选委员会复议;

5.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评选委员会全体成员复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拟奖初选对象,确定为拟奖企业或组织;

6.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选委员会将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及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九)区政府审批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长质量奖推荐企业名单后,报请区长签署,区政府发文予以公布。

(十)颁奖表彰

区政府召开表彰大会,由区长为获奖企业颁发奖章、奖杯、证书和奖金。

六、管理监督

(一)获奖单位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和质量提升工程,每年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质量提升的要求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管理和绩效,在每年6月底前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上年度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和质量提升的情况。

(二)获奖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1.发生较大以上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国家级、市级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3.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产品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三)获奖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调查,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消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奖杯和证书。该企业或组织在以后3年内不得参加区长质量奖评选,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1.申报单位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管理奖的;

2.在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3.企业发生较大以上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附则

(一)本细则由重庆市大足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经开区

管委会,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86日印发


文章来源:质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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