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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财政 关于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8 12:20:19

附件: 关于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1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精神,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带动就业,决定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一)申报主体: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条件: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申报截止时间计算),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本人),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且其法定代表人为下列人员:

1﹒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

2﹒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化解过剩产能职工;

5﹒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零就业家庭人员;

(3)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

(4)残疾人员;

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二、补助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给予8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镇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报,并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重庆市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申报表》(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体经营者或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符合扶持人群的佐证材料;

4﹒6个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初审单位审核人在认真比对上述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进行签字确认并收取复印件。以上所有申报资料一式四份,其中纸质件3份,电子件1份,通过审核的申请资料由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长期保存。

(二)审核。申请资料由镇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经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复审后报经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年底集中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初审、复核可采取系统批量比对、集中实地调查的方式进行,重点审查相关资料、实际经营和带动就业状况的真实性(其中实地调查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

(三)公示。审核通过后,由审批单位按规定在其门户网站和办公地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经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批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落实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全市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业务经办效率,健全完善基础台账,在确保应享尽享的基础上,严把政策审核关,加大督查审计力度,对有虚报冒领、骗取套取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联系人:陈娅 尹伟

联系电话:023-88633788、023-88152866


附件:1﹒重庆市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申报表

           2﹒        区县(自治县)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申请汇总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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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市人社&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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