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关于启动第二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合作示范园区申报创建工作的通知
关于启动第二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合作示范园区申报创建工作的通知
渝经信发〔2022〕73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关于启动第二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
产业合作示范园区申报创建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各产业园区:
自2020年5月全面启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创建以来,产业园区合作共建已经成为四川、重庆两地推进制造业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示范引领,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决定启动第二批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及条件
聚焦协同打造电子信息及软件、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消费品、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集群发展载体,由两地符合创建条件的产业园区,结合资源禀赋、产业基础、交通区位、合作成效等条件,按照功能共建型、产业共建型、产业配套型、资源开发型、飞地经济型等方式申报创建产业合作示范园区。申报创建产业合作示范园区的双方应具备缔结友好关系、合作方向明确、产业基础较好、合作成效突出、发展空间较大、服务体系完备等基本条件,未来能够承载相关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具体申报范围及创建条件见创建管理办法(附件2)。
二、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2022年10月15日前)。产业园区合作共建双方同时分别向四川省相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重庆市相关区县(自治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产业配套型、资源开发型可由合作一方单独申请,另外一方做好配合支持工作),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国家级高新区及经开区由双方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接向两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推荐(2022年10月31日前)。四川省相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重庆市相关区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创建基本条件的园区,分别向两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
(三)专家评审。两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推荐材料后,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创建申请进行审查,结合产业合作共建基础和未来发展前景提出评审意见。
(四)批准授牌。两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党组对通过专家评审后的创建申请进行审议,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对符合创建条件的示范园区予以批准授牌,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材料,有关数据应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四川省相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重庆市相关区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推荐文件。
(二)两省市产业园区或其所在市州、区县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三)《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合作示范园区申报表》。
(四)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方案,应包括总体要求、创建目标(以三年为一个创建周期)、主要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产业规划、空间布局、平台建设等)、支持政策、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组织领导、考核评价、宣传引导)等方面的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每个园区可与两地多个园区开展合作交流,但原则上只能与一个产业园区联合申报创建产业合作示范园区,产业配套型和资源开发型的合作另一方不受此项限制。已入选首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合作示范园区的不再申报,但可以配合其他园区进行申报。
(二)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在创建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三年创建期满后未实现创建目标的,将撤销示范园区称号。产业规划布局、合作共建产业方向等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创建基本条件的,将对其产业合作共建方向进行调整或者撤销示范园区称号。
(三)各园区要以申报创建产业合作示范园区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合作园区建设,不断扩大产业园区合作共建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中的地位和影响。
联系人:重庆市经济信息委产业园区处,毛月枭:023—63899232;四川省经济信息厅产业园区处,陈宁:028—86266137。
附件:1.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创建申报表
2.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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